在指控中,美国证监会认为安德鲁·莱夫特通过上述手段配资交易软件,从涉及二十多家公司的非法交易中获利约2000万美元。此外,司法部还以“证券欺诈罪”对安德鲁·莱夫特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涉及证券欺诈计划和向联邦调查人员作虚假陈述等多项罪名。 光大保德信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在指控中,美国证监会认为安德鲁·莱夫特通过上述手段配资交易软件,从涉及二十多家公司的非法交易中获利约2000万美元。此外,司法部还以“证券欺诈罪”对安德鲁·莱夫特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涉及证券欺诈计划和向联邦调查人员作虚假陈述等多项罪名。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37 号) 注册日期:2020 年 9 月 28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 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5 年(包含 0.5 年和 5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1)债券种类 政策性银行债、包含扶贫专项债;不包含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2)发行人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托管余额/发行量 无限制 (5)债券剩余期限 (6)债券币种 人民币 (7)付息方式 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 (8)上市期限 无限制 (9)含权债 不包含含权债 (10)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报价 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或交易所市场收盘价,再无 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 https://www.chinabond.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金融债, 可能会面临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和投资 集中度风险等。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 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托管业务 有关的更新内容。 目 录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注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日基金总份额 15%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作日基金总份额 15%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A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费标准,具体将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市 仪表局党校(上海市仪表电子工业职工大学)、交通银行。2004 年 3 月加入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经理、副总裁等职。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 理人董事长。 孙昊先生,副董事长,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 总行/香港分行/巴黎分行/法兰克福分行任职交易员/副经理/经理,德国德累斯 顿银行香港分行的经理,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的董事,PIMCO(太平洋投资管理 公司)香港的副总裁,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香港的董事,美国联博资产管理公 司香港的董事总经理,美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的总经理。现任保德信投资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翔先生,董事,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外汇会计、国际部经理、香港代表处代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同业银行部境内银行室客户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 部渠道主管、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市场官、执行委员会 联席总经理。2020 年 6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张伟先生,董事,香港都会大学(前身为香港公开大学)硕士,曾任德意志 银行(前身为美国信孚银行)亚太区副总裁,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香港区负责人 暨高级董事、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兼区域负责人、资深顾问。现任保德信投资亚 洲区副主席、台湾保德信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晨女士,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 纪业务总部大客户服务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大客户服务岗、 机构营销部客户关系岗、销售交易部基金代销岗、销售交易部销售管理部副总经 理、销售交易部销售管理部总经理、销售交易总部销售管理部总经理、销售交易 总部总经理助理/销售管理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销售管理部总经 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晓武先生,董事,澳门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深圳 市文武会计师事务所、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 11 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资深业务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派出董事。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主 任、兼任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国际贸易学研究生、博士学位。曾任合肥 水泥研究设计院粉磨所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后,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研究生院副部长/副院长、部长/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院长,兼任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绿庭新兴金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 985 平台副主任。 黄琴女士,监事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营业部客户管理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稽核监察部财务审计岗、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内部审计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总经理。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管理学院金融管理硕士。曾任富通(欧资)金融 集团亚洲区域合规总监,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巴克莱投资银行(香港)合 规经理,花旗私人银行合规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09 年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王斐女士,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学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历 任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部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翔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兼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同上。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及 2020 年 12 月至 2024 年 4 月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 资总监、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贺敬哲先生,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光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维护管理处副处长、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2021 年 2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龚俊涛先生,厦门大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业务经 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助理;2004 年 4 月至 2016 年 2 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助理、执行总经 理、首席市场官;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在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资产管理业务岗、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24 年 5 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24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 监。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2006 年 11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历任基金经理: 魏丽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 现任基金经理: 邹强先生,2011 年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学院,2014 年获得复旦大学金 融学的硕士学位。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国家开发银行工作;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宏观及债券策略助理研究员、 研究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策略研究 员,现任首席宏观债券策略分析师、固收管理总部固收研究团队联席团队长,2020 年 9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晟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至今担 任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至今担任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泰三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3 月担任光大保 德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清盘)的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至今 担任光大保德信尊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固收管理总部负 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晓杰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健康优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詹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 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 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 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汇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黄波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固收多策 略投资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 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 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沈荣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房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团队长、首席策略 分析师兼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景气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崔书田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股票研究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专精特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作办法》、 《销售办法》、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74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68 名员工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377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 工作职权和能力。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A 类份额代销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人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人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联系人电话:021-2051 5392 传真:021- 2051 5530 客服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人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杨炯洋 联系人电话:4008-888-818 客服热线: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人电话:021-53686888 客服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人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人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人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军 联系人:史蕾 联系人电话:4008888005 客服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人电话:010-66154828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501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人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热线: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联系人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热线: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联系人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联系人电话:15521232169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人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人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东仙 联系人电话:19901846231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人电话:18201874972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赵晨 联系人电话:18621730132 客服热线: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 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 0695 客服热线: 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人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8563277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琪 联系人电话:021-80365243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D 类份额代销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人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人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杨炯洋 联系人电话:4008-888-818 客服热线: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人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人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联系人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热线: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联系人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联系人电话:15521232169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人电话:18017373527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人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赵晨 联系人电话:18621730132 客服热线: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人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8563277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琪 联系人电话:021-80365243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翔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会计师:陈熹、陈逦迤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本次募集的净销 售额为 7,005,007,806.1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 810,696.45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42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 额共计 7,005,818,502.5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 所有。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具体限额以各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民币 1,000 万元(含申购费);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交 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采用固定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笔。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本基金的 D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用由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天(含 7 天)但少于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D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对于 D 类基金份额,对 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登记机构转入申请确认日(对转入份额而言) 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转出申请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转出 申请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 T 日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0%,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50%)=4,975.12 元 申购费用=5,000-4,975.12=24.88 元 申购份额=4,975.12/1.2000=4,145.93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4,145.9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 购费为 1000 元,申购当日的 D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D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000=9,090,000.00 份 即投资人 T 日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的 D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可得到 9,090,0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 (1)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4: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0.10%=11.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11.50=11,488.50 元 即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得到 11,488.5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中度的情形。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5%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系统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旗下其他所有基金产品的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 转入申请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申请确认日止,且 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申请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 A 类、D 类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 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转换的最低 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 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及相 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本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 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不设金额级差。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 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 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本基金(包括 A 类、D 类)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如无另行公告等 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 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 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 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待偿期为 1-5 年(含)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 表性的部分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使得债券投资组合的总体特征(如 久期、剩余期限分布和到期收益率等)与标的指数相似。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参 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弥补基金费用、增加基金收益。 (2)跟踪误差目标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债券利息税等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或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 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 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 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或复制标的指数的相关重要特征,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国债期货投资只能用于风险对冲而不能用于投机。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与利率、标的指数、标的 指数成份券或构成基金组合的非成份券相关的衍生工具,如远期、掉期、期权等, 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并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 为 1-5 年(含)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如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 本基金以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 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 点。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28,524,031.45 98.7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8,524,031.45 98.89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股指期货。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参与 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或复制标的 指数的相关重要特征,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国债期货投资只能用于风险对冲而 不能用于投机。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 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A: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至 2024 年 3 月 31 1.74% 0.07% 1.01% 0.04% 0.73% 0.03%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D: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至 2024 年 3 月 31 1.76% 0.07% 1.01% 0.04% 0.75% 0.03%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包括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 立、互不影响;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5%的年费率计 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成立的首个季度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剩余自然日计提。 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季度起,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 民币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后一日起,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按 照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上费 用已包含增值税税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 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自 2024 年 1 月 5 日起,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被动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十七、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剩余期限不超过五年的政策性金融债,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1)投资政策性金融债的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可能会面临如下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 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 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 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2)标的指数的风险 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 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券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 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另外,指数成份债券在付息时,根据法规,持有人需缴纳利息税,因 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相应的,利息再投资收益也较全额 票面利息降低,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和加 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 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 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债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因成份券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从而带 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停牌或违约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 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基 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单元 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 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在该等情形下,本 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财产; 他费用;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产; 他费用;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最低期限; 回款项;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任; 规则;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类别的设置;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点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7 层,1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 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待偿期为 1-5 年(含)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 为 1-5 年(含)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如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签订 总对总的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值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 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后的数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行评估; 正和赔偿损失;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微信服务号: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如暂未订阅月 度电子邮件或短信对账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市 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3 年 6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事宜列示 如下,下列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介上。本基金其他信息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官网、网上交 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官网、网上交 相关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关于暂停网上 交易、APP、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相关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APP、 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相关公告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12 月 关于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减免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关于提高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D 类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关于终止“光大保德信基金”APP 运营及维护服务的公 告 关于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告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 产品风险等级变动的通知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配资交易软件
何超盈分享了多张照片,与丈夫亲嘴的画面最为惹眼,过去胖若两人的她,现在瘦回了小蛮腰,小8岁丈夫辛奇隆反而强壮了不少,西装笔挺相当帅气。 其实我自己也是因为他的样貌,一直没有答应他,我也不知道他有没有去努力改善自己的形象,目前我感觉是没有,是他没有意识到吗?想问问姐妹们会接受长得不好看,但是脾气秉性都很好的人吗? 热点栏目 自选股 数据中心 行情中心 资金流向...